治安处罚记录封存争议:不止于禁毒焦虑,更是近代政治的深层困境

收录于 社会文化 持续更新中
今年六月修订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时隔五月突然在网络掀起滔天巨浪。舆论焦点高度集中于第136条确立的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制度,公众的焦虑情绪直指一个核心疑问:“违

今年六月修订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时隔五月突然在网络掀起滔天巨浪。舆论焦点高度集中于第136条确立的治安处罚记录封存制度,公众的焦虑情绪直指一个核心疑问:“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予封存,除特定情形外不得提供或公开”的规定,是否会将吸毒等违法记录纳入封存范畴,进而削弱我国长期以来的高强度禁毒防线?
这场舆论风暴的本质,远非“法律条文是否合理”的表层争论。从表象看,是公众对“毒品零容忍”的固有认知,与“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形成的认知对冲;从深层看,这是司法实用主义的改革导向与公众知情权的现实诉求之间的结构性张力,更是近代政治制度框架下,个体内在想法与外在行为难以调和的固有矛盾的集中爆发。若将视野再拓宽,在国际进步主义推动毒品合法化的全球背景下,这场争议更暗含着中国司法改革方向的路径选择之争。


一、立法溯源:从“未成年人保护”到“全面封存”的改革逻辑

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暗含着明确的目的论导向,纯粹的程序正义无法承载维系社会共同体意识的重任。理解第136条的核心,需先回到一个法学基础命题:司法惩戒的终极目的是什么?
在我国司法认知体系中,司法惩戒从未局限于“打击已发生的犯罪”,更承担着“预防未来犯罪”与“改造违法者”的核心使命。这一逻辑的核心预设是:当惩戒执行完毕(无论是刑满释放还是治安处罚履行到位),被惩戒者应被视为完成“社会化再造”,重新获得“正常人”的社会身份,不应再被过往的负面标签束缚。
但理论的理想主义,在现实中遭遇了残酷的困境。社会大众只能看到违法者接受了惩罚,却无法判断其内心是否真正完成改造——这种“内在想法与外在行为”的割裂,正是近代政治制度的根本性矛盾。由此形成的恶性循环显而易见:由于无法确认改造效果,社会倾向于持续将被惩戒者视为“非正常人”,使其在就业、入学、社交等领域陷入边缘;而这种边缘化处境,又极易推动其走向二次犯罪。
我国司法改革的“精细化管理”转向,正是为了打破这一循环。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便是重要起点;2021年公安部相关规定的细化,更是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既然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记录都可封存,违法程度更轻的治安管理违法记录为何不能享受同等待遇?这一逻辑推导,成为2023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直接动因。值得注意的是,第136条最初草案仅限定未成年人,最终在立法博弈与二十届三中全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明确导向下,三审阶段将封存对象扩大至所有自然人。


二、实践辨析:禁毒防线未破,焦虑源于信息与认知错位

六月修法至十一月才爆发舆论热议,核心爆点在于“轻微毒品违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这一事实。这一巧妙的切入点,瞬间将公众对“禁毒零容忍”的固有印象与“记录封存”制度形成强烈反差,不少人甚至逐字推敲法律条文,担忧禁毒力度会因此下降。
但事实并非如此。从法律程序上看,本次修法反而强化了毒品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被广泛诟病的新法第86条,实则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法律空白进行补强,通过人身处罚提升了法律威慑力。公众的焦虑,更多源于司法实用主义逻辑与大众认知之间的错位。
微观层面,民众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吸毒人员是否会利用记录封存制度进入日常接触或关键性岗位?这种担忧与西方民众对难民涌入影响治安的焦虑本质相通,只是在人本主义话语体系下,多数人不愿公开表达这种易被指责为“自私”的想法,最终只能通过对名人吸毒的零容忍态度间接体现。
从实际影响来看,民众担忧的风险虽有轻微上升可能,但对个人生活的负面影响远小于焦虑预期。其一,公众本就缺乏查询他人治安处罚记录的公开途径,所能接触到的仅为各地公示系统中隐去姓名的信息,新法未改变这一现状,公众知情权在法理上并未受损。其二,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就不包含治安管理处罚信息,部分地区此前的实践随意性,反而被新法明确禁止,本质上是规范了执法流程。其三,对于网约车司机等特殊岗位,相关信息仍可公开查询,并未因记录封存而出现监管真空。
更关键的是,禁毒领域有专门立法保障防线。公安部2006年推出的《戒毒条例》及据此建立的“吸毒人员网上动态管控预警系统”,覆盖酒店住宿、火车票购买、银行开户等生活各环节,这一精细化管理机制并未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而改变。此次舆论讨论中,不少人恰恰忽略了这些专门立法的存在。
真正受影响的,是缺乏背景调查能力的中小公司——它们本就仅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审查依据;而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第三方背调公司,不在法律规范的公开讨论范畴内。至于名人吸毒问题,官方通报本就存在姓名隐去的惯例,新法强调的是“违法记录的公开查询限制”,而非“案件即时通报标准的改变”,相关潜在风险仍需时间观察。


三、深层推手:司法进步主义与毒品合法化的全球思潮

若仅停留在司法实用主义与公众认知的层面,这场争议的解释或许已足够充分。但为何仍有大量民众疑虑难消?核心原因在于,毒品相关违法具有特殊性——生理上的强成瘾性导致其复发率极高,这使得“记录封存”所预设的“改造完成”前提在毒品问题上显得极为脆弱。推动将毒品与其他轻微违法记录一并封存的,除了司法改革的现实需求,还有法学界内部普遍存在的司法进步主义思潮。
以罗尔斯-德沃金开创的进步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司法进步主义对吸毒行为有着完全不同的解读:吸毒并非犯罪,而是一种未直接伤害他人权利的特定生活方式;国家若仅因不赞成这种生活方式就将其定罪,便是对公民伦理独立权的侵犯。这种逻辑在欧美六七十年代进一步发展,吸食大麻甚至被赋予反建制的政治含义。
后世的司法进步主义者更将这一逻辑推向极致,将打击毒品解读为“压迫性结构表现”。在美国,进步检察官认为,禁毒系统是“白人和富人设计的、免受最严厉后果”的制度,有色群体因结构性贫困而不成比例地陷入毒品问题,严刑峻法只会加剧这一恶性循环,轻罪化甚至非罪化才是解决之道。拉丁美洲左派则走得更远,哥伦比亚总统古斯塔沃·佩特罗便主张大麻与可卡因合法化,认为西方仅允许大麻合法化是殖民主义歧视,目的是将可卡因种植国排除在合法市场之外。
作为舶来品,司法进步主义在我国学界也有不少支持者。受制于国情,国内支持者多以个人权利为核心出发点,是推动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公众的担忧在于:参考西方实践,这些推动者是否会借机将意识形态诉求推向深入,为毒品去罪化创造条件?记录封存是否会让年轻人觉得吸毒惩罚降低,进而更容易尝试?这种对“特权群体推动减轻处罚”的隐含忧虑,进一步加剧了舆论焦虑。
更值得警惕的是,司法进步主义宣称的“事实上的非罪化”在西方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萨尔瓦多的案例极具说服力:该国曾推行司法进步主义赞赏的和解政策,却仅让犯罪率维持高位运行,还滋生了腐败与恩庇模式;直至右翼总统上台推行严厉禁毒政策,凶杀率骤降95%,从“谋杀之都”转变为拉丁美洲凶杀率最低的国家,即便这一做法被进步主义者批评为“侵犯人权”。


四、根本困境:近代政治制度的阿喀琉斯之踵

将争议完全归咎于司法进步主义,虽简便却不够全面。事实上,司法进步主义更像是“不无辜的替罪羊”,真正的根源在于近代政治制度本身——这一隐患早在霍布斯《利维坦》中便已埋下。霍布斯认为,人类无法断定他人的内心真实想法,这是神的领域,因此近代政治制度只需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即便内心不认同,只要外在行为符合主权者意志,便是合格公民。这一“论迹不论心”的逻辑,成为反对思想犯的框架基础。
但现实中,人的内在想法与外在行为无法割裂:外在行为会影响内心,内心想法也会主导外在行为。施米特曾尖锐指出,近代政治制度的关键缺陷的是:若仅能实现普遍的外在服从,而无法让人内心信服,一旦维持服从的强力结构衰弱,共同体便会分崩离析。
这正是司法进步主义成为替罪羊的核心原因。在霍布斯奠定的框架下,被惩戒者接受完处罚,便被视为外在行为已抵消错误,而内心想法缺乏客观判断标准,逻辑上只能承认形式上的绝对平等。因此,不少法学家主张不仅应封存记录,更应彻底消除记录;反之,若不承认这种平等,便意味着主权机器可惩罚内心想法,这是自由主义法学与现代人无法接受的。
但实践中,内心想法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在大众视角下,吸毒史不仅是过去的法律事实,更是个体“缺乏自控力、有道德瑕疵”的永久性证据。国家强行封存这一证据,本质上是用“理性的无知”替代“经验的判断”,将内心想法的负外部性转嫁给普通民众——人们只能通过过去了解他人,记录封存加剧了信息缺失,实质性增加了社会交往成本,迫使每个人陷入普遍怀疑以自我保护。这与艾滋病隐私权问题的逻辑完全一致:对艾滋病人隐私的保护,必然意味着普通人要承受信息缺失带来的潜在风险。
近代政治制度承认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将内心想法排除在规范范畴之外;但真实社会活动中,内心想法又不可或缺。这种“假装房间里没有大象”的做法,必然持续产生结构性冲突。在理性主义取代上帝成为新信仰的今天,这种矛盾更显极端——理性信仰只会通向原子化个体的绝对唯我论。当政治制度无法提供足够的信息甄别公共产品时,每个人都会退回到原子化堡垒,将陌生人视为潜在威胁,这不仅无法促进社会融合,反而会加速共同体瓦解。


五、破局思考:技术修补难解根本,共同体意识是关键

从这一视角看,本次舆论冲突,是近代政治结构走向死胡同的集中表现,而司法进步主义则成为加速器,进一步凸显了根本矛盾。更悲观地说,我们或许难以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
当然,技术层面的修正手段并非不存在:例如引入考察期制度,若考察期内未再违法则记录自动封存;或对吸毒等特殊违法记录不予封存。这些修修补补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焦虑,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矛盾——这也是本文未过多探讨技术性解决方案的原因。更值得深思的是,记录封存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分层,即便从个人权利视角出发,政府与科技巨头对信息垄断能力的强化,也可能成为司法进步主义的“回旋镖”。
在日益原子化的时代,若法律过度追求保护“边缘人”权利,而牺牲“一般人”的安全预期,可能导致社会共同体的防御性解体。当前最核心的问题,已非记录封存制度本身的优劣,而是我们是否还能维持有效的共同体意识。司法改革的推进,既需兼顾司法实用主义的现实需求,也需正视公众的安全焦虑,在个体权利与共同体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这场争议的最终解决,或许无法依靠单一法律条文的修订,而需要整个社会对司法改革方向、个体权利边界、共同体责任的重新思考。答案,或许只能留给时间。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潮沉思录

推荐社会文化

苏公网安备 11011xxxxx号 苏ICP备20251926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