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几位深耕神经外科、小儿外科领域且已跻身医院管理岗位的学生登门拜年,交谈间,他们脸上的新春喜悦难掩对职业前程的深切忧虑。这份忧虑,并非源于临床诊疗的艰难,也非管理工作的繁琐,而是直指当前愈演愈烈的涉医网络舆情失控乱象——诸多医疗纠纷尚未经过专业的事故鉴定、法院立案审理,涉事医生便已被网络舆论“定罪”,遭遇停职、处分,甚至有公安机关迫于舆情压力,在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以“医疗事故罪”对医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医院院长也可能因此被仓促撤职,整个医疗行业陷入“舆论先行、法治滞后”的困境。
涉医网络舆情的无序发酵,最直接的恶果便是“防御性医疗”的悄然蔓延,最终让患者成为最大受害者。在网络曝光即可能毁掉职业生涯、剥夺人身自由的阴影下,医生的执业心态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曾经主动挑战疑难病症、探索创新诊疗路径的勇气,逐渐被“明哲保身”的避险心理取代。为了规避潜在的舆情风险,医生们不得不放弃以患者最佳利益为核心的诊疗原则,转而采取一系列自我保护式的医疗行为:对高风险手术避之不及,将本可通过手术治愈的患者转为保守治疗,或动辄建议转院;面对危重患者刻意推诿,要求患者进行过度检查,只为留存可能用到的“诉讼证据”;在疑难病例面前,宁愿选择最保守、最安全的方案,即便有更有效但风险稍高的路径,也不愿轻易尝试。一句“我们这里做不了,你再去其它医院看看”,背后藏着的不是能力不足,而是医生对“一旦失败便会社死”的深深恐惧,许多患者也因此在“安全”的名义下,错失了宝贵的生存机会,高风险、复杂性疾病逐渐沦为无人敢触碰的“禁区”。
更令人担忧的是,舆情失控正持续扭曲整个医疗生态,让专业理性和法治底线让位于舆论压力。面对沸沸扬扬的涉医舆情,部分医院为了“平息众怒”,在未经过司法鉴定、未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便仓促对涉事医生作出停诊、暂停手术资格的处分,以牺牲医务人员的权益换取舆情降温;卫生行政部门也往往在舆情的“绑架”下,迅速对医院领导作出停职、撤职等问责决定,刻意营造“严肃处理”的姿态,却忽视了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背离了法治精神。这种“以舆情定责任”的做法,让整个医疗系统被网络舆情深度裹挟,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感彻底崩塌,执业信心备受打击。

事实上,医学从来都不是一门绝对精准的科学,而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经验学科。人体的个体差异、潜在的基础疾病、隐匿的病灶、术中突发的意外状况,都决定了医疗行为必然伴随着风险。很多时候,即便医生倾尽所有努力,也未必能改变诊疗结局,这是医学的局限性,而非医生的过失。我们从不否认医疗差错的存在,但必须明确的是,绝大多数医疗差错并非源于医生的主观恶意或严重不负责任,更多是受到系统缺陷、医患信息不对称、团队协作失误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医生的核心诉求是救死扶伤,主观上从未有伤害患者的动机,这一点,恰恰是网络舆情最容易忽略、最容易扭曲的核心事实。一句“医生草菅人命”的情绪化控诉,经过短视频平台的放大传播,便能轻易将恪尽职守的医生描绘成“杀人凶手”,一旦登上热搜,无论事实真相如何,医生的职业生涯便可能瞬间终结。
面对涉医舆情治理的困境,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两次医疗纠纷相关立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上世纪70年代,加州因医疗纠纷无限制的损害赔偿,导致两大保险公司退出当地医疗保险市场,医生大量流失,医疗资源极度匮乏,甚至出现妇女产检、分娩需前往邻州预约医生的尴尬局面。为破解这一困境,加州于1975年12月出台《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MICRA),明确限制过度医疗责任诉讼,设定25万美元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金上限,首次从法理上明确了医疗事故的非主观性和不可避免性,为医务人员卸下了沉重的赔偿负担。
上世纪90年代,加州一起妇产科医疗纠纷进一步推动了涉医舆情的规范治理。一名产妇分娩时突发罕见羊水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在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未提起法律诉讼的情况下,便在互联网社区和本地新闻网发布信息,指责主刀医生“过失杀人”“野蛮操作”,引发舆论海啸。涉事医生被医院暂停手术资格,诊所遭恶意涂鸦,甚至收到死亡威胁,最终因无法承受舆论压力和精神折磨提前退休。然而,独立医疗专家组历经9个月的深入调查,最终得出结论:羊水栓塞属于无法预测、无法预防、死亡率极高的产科并发症,医生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的行业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这起悲剧直接推动加州修订出台《医疗纠纷信息传播管理法》,明确规定:未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损害鉴定或法院判决,任何网络平台及个人不得用肯定语气发布“医生存在医疗过失”的信息;对恶意传播虚假信息者,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追究诽谤责任;医疗机构内部对医生的调查、停职等程序,在未作出正式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从制度上杜绝了“未经审判先定罪”的乱象。
规范涉医舆情、修复医疗生态,核心在于厘清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责任边界,筑牢法治保障的根基。一方面,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因医生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且明确过失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患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应得到坚决维护;医院作为法人主体,通过诊疗活动获取经济收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运营风险,对医疗差错造成的患者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医患关系和谐的基础。
另一方面,对医务人员的刑事追责必须慎之又慎,坚决杜绝“舆情绑架司法”。我国《刑法》设立医疗事故罪,初衷是严惩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但实践中,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界定始终是争议焦点。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地方公安机关在涉医舆情发酵后,迫于舆论压力,往往在未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便仓促以医疗事故罪对医生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形成“刑事立案先于事故鉴定”的荒谬局面。从河北苏顺英、福建李雪建到厦门温红,诸多医生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逮捕、起诉,深陷漫长的刑事诉讼,即便最终被判无罪或免于起诉,身心也遭受重创,这种局面让整个医界同仁唇亡齿寒,也进一步加剧了医生的避险心态。
对此,我们必须明确底线:在没有明确鉴定结论,或鉴定结论排除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不得对医生进行刑事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必须严格遵循公通字[2008]36号《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坚守司法的专业性和严肃性,杜绝舆情代替司法、舆论左右判决的现象。
规范涉医网络舆情,更需要从制度层面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建议由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网信办联合制定《涉医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责任:对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医疗过失”指控,发布者必须明确标注“未经鉴定”,严禁以肯定语气断言“医疗过失”;对捏造事实、恶意炒作涉医事件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侮辱、诋毁医务人员人格、损害医务人员名誉的,严肃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面对医疗纠纷时,必须保持专业理性,不得因舆情压力仓促处分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内部调查程序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舆论风波。
医患关系的本质,是基于信任的共生关系。当这份信任被网络舆情撕裂,被未经证实的指控摧毁,当刑事追责的利剑悬在每一位医务人员头顶,医生的“避险”心态和“防御性医疗”行为,最终损害的是患者的切身利益,阻碍的是医疗行业的进步与发展。健全医疗生态的法治保障,既要守护患者因医疗差错获得赔偿的权利,也要保护医生不被舆论定罪、不被随意追责的权利;社会既要允许患者表达合理诉求、宣泄不满情绪,也要坚决拒绝未经科学论证、未经法律审判的网络“私刑”。唯有依法规范涉医网络舆情,坚守法治底线、尊重医学规律,才能让医生重拾执业信心、勇于担当、大胆探索,让患者获得真正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让医疗行业回归救死扶伤的本源,让医患关系重新回到信任共生的正轨。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高处解春,作者:高解春,原文标题:《涉医网络舆情应被有效监管》,题图来自:AI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