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独身者的遗产,添一缕人情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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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当46岁的上海虹口区居民蒋女士猝然离世,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的她,将一个愈发凸显的社会命题抛至公众面前: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当46岁的上海虹口区居民蒋女士猝然离世,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的她,将一个愈发凸显的社会命题抛至公众面前:少子化老龄化背景下,独身者的遗产该如何处置?这份处置,从来不止是财产的清算与流转,更是法律正义与社会文明的交汇,是对“每个生命都应被善待”承诺的最终践行。

  蒋女士的身后事困境,正是无数独身者可能面临的现实缩影。生前好友吴先生与远亲本想用其遗产举办追思会、购置墓地,让她体面落幕,却遭遇重重阻碍——社区告知“国家不允许买墓地,顶多海葬”,民政部门则给出“书面申请可办后事,但墓地支出需法院认定合理范围,后续维护费自行承担”的回应。这场看似繁琐的流程争议,实则触碰了独身者遗产处置的核心矛盾:法律框架下的规范管理,如何与人文关怀下的尊严诉求达成平衡?

  厘清争议的前提,是回归法律本身的精准适用。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早已为独身者遗产处置划定清晰路径,蒋女士案的处理亦有明确法理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的独身者离世后,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将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设定绝非“与民争利”,而是为了避免遗产无人监管、毁损流失,确保每一份财产都能被规范处置。更需明确的是,民政部门的管理人身份并非“免责金牌”,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相关权利人利益,仍需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约束为遗产处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筑牢了底线。

  具体到蒋女士案的实操层面,民政部门的核心职责可归纳为“清算与守护”两大维度。清算维度,需依法完成遗产清理、制作清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与税款缴纳——吴先生与蒋女士所在公司垫付的3万元医药费,便属于合法债权,可向民政部门主张从遗产中返还。守护维度,则指向更具人文温度的职责延伸:实施与遗产管理相关的必要行为,其中最关键的便是用遗产承担逝者后事支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后事处置不仅是对逝者的告别,更是对生命的礼赞,让独身者即便身后无亲,也能获得应有的体面,这份体面恰恰是法律温度的直接体现。

  值得探讨的是,如何界定“后事支出”的“必要范围”?在公众普遍认知中,遗体运输、火化、追思会、骨灰盒购置、墓地购置等均属殡葬核心事项,理应纳入“必要”范畴。但“必要”并非无边界,需坚守两个原则:一是优先级原则,后事支出必须在清偿债权债务、缴纳税款后的剩余遗产范围内列支;二是适度原则,即便剩余遗产充裕,也应摒弃铺张浪费,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殡葬习俗,在合理比例内完成有尊严的殡葬。上海推行的海葬等生态殡葬方式虽环保经济、值得鼓励,但不能成为唯一选择,仍需优先尊重逝者可查明的个人意愿与当地习俗——毕竟,殡葬的核心是“人文关怀”,而非单纯的“成本控制”。

  对于争议中的“墓地后续维护费”,法律的适用不妨更具弹性。从性质上看,墓地维护更多是亲友追思忆念的体现,不属于核心后事范畴,由主动承担后事的吴先生承担,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但虹口区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多方制定相关指引的举措,恰恰提供了更优解的可能——通过政策细化,明确后续维护费的承担边界、是否可从遗产中预留小额专项费用等,让争议有章可循,既坚守法理原则,又兼顾人情温度,让善意不被“繁琐流程”消耗。

  当核心职责履行完毕,若蒋女士遗产仍有剩余,便进入“无主遗产归公”的最终环节。需要强调的是,无主遗产收归国家并非“简单充公”,而是用于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这既是法律规定,更是独身者对社会的“身后回馈”。更进一步看,我们不妨探索更具人文关怀的公益转化路径:例如用剩余遗产设立公益信托,专门用于无亲友维护的独身者墓地基础维护,让“逝者安息”的承诺持续落地。这种转化,让无主遗产从“社会财富”进一步升华为“人文关怀资源”,实现了逝者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蒋女士案的争议,最终指向的是一个深层命题:在社会结构变迁中,法律如何更好地回应小众群体的身后权益?独身者遗产处置,从来不是孤立的法律问题,而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它要求我们既坚守民法典的规范框架,确保每一步处置都于法有据;更要求我们怀揣人文善意,让法律的执行充满温度。从民政部门的规范履职,到相关指引的细化完善,再到公益信托等创新路径的探索,每一步推进,都是对“每个生命都应被善待”的践行,都是民法“守护每一个个体”核心精神的生动诠释。

  当法律的刚性框架与人文的柔性关怀相得益彰,独身者的身后尊严便有了坚实保障。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告慰,更是对生者的启示——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每一个生命,无论生前是否有亲眷相伴,其尊严都将被法律与社会温柔守护,直至最后一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经济观察报,作者:张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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