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场景每天都在发生:上午,客户抛出采购单,明确价格锁定至当日下午三点,窗口期转瞬即逝。业务人员争分夺秒对接供应商、询价比价、测算利润,确认这笔生意既有可行性,又有合理盈利空间——按市场逻辑,此刻最关键的动作,是快速锁货、锁价、签订合同,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
但当业务人员转身对接内部流程时,一盆冷水往往扑面而来:制度规定,大宗物资采购必须采用招标方式。没人否认招标是合规程序,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手段,但在“两头在外”的贸易场景中,很多生意根本等不起这套冗长的流程。从公告发布、供应商报名,到开标、评标、定标,一套流程走下来,短则十天半月,长则一月有余。等所有程序全部走完,客户的价格窗口关了,供应商的货源卖光了,原本唾手可得的生意,早已被市场淘汰。
深究根源,这并非“制度过严”或“执行过松”的问题,核心症结在于:很多国企至今未能真正区分“工程采购”与“贸易采购”,将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逻辑,生搬硬套到灵活多变的贸易经营中,造成采购方式与业务场景的严重错配。

核心认知:贸易采购≠工程采购,二者逻辑天差地别
国企采购管理制度的普遍误区的是,不分场景、不分类型,将所有采购行为“一刀切”地纳入招标流程,理由看似无懈可击:“反正都是花国有资金买东西,招标总不会错”。但这种看似“安全”的逻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贸易业务的本质规律。从法律边界来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2018年国家发改委16号令明确的强制招标范围,核心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展开,并未将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货物贸易行为纳入其中。国企贸易公司的核心业务——从市场采购钢材、化工品、农产品等物资,再转手卖给下游客户——本质是商品流通,是市场化的经营行为,与建一栋楼、修一条路的工程采购,有着截然不同的底层逻辑。
需要明确的是,不将贸易采购纳入强制招标范围,不等于放弃公开竞争、放任风险。企业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根据采购风险、金额大小、物资标准化程度和市场竞争情况,建立适配贸易场景的公开竞争和阳光采购机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竞争”,而在于“选择哪种竞争方式”——不能用工程采购的刚性程序,去束缚贸易采购的灵活节奏。
痛点直击:“两头在外”的贸易,耗不起“慢流程”
国企贸易的“两头在外”模式,即采购端、销售端均在集团体系之外,企业夹在中间,靠信息差、价差和快速响应能力盈利。这种模式的核心竞争力,从来不是资源垄断,而是对市场的敏锐判断和极致的响应速度——贸易采购的核心矛盾,不是“会不会比价”,而是“能不能在有效窗口期内完成定价、锁货、审批、成交”。这个窗口期的短暂,远超很多国企制度设计者的想象,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三者叠加,进一步压缩了决策空间:
一是价格窗口极短。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剧烈,往往以天、小时甚至分钟为单位变化,而一套完整的招标流程,从发布公告到定标至少需要十天,长则一个月。等流程闭环,原本的采购价格基准早已失效,盈利空间被价格波动吞噬,甚至可能出现亏损。
二是货源窗口极短。大宗商品市场“货少价高、货多价低”,供应商手中的货源往往供不应求,今天不锁定,明天就可能被其他买家抢走,没有任何一家供应商会为了等待某家国企的招标流程,而预留货源。
三是客户窗口极短。下游客户给出的采购需求,通常附带3-7天的价格有效期,在这个期限内,若企业无法锁定货源、签订合同,客户会立即转向其他响应更快的供应商——市场不会因为“国企”身份,就多给予哪怕一天的等待时间。
遗憾的是,很多国企的采购制度,未能适配这种高时效、强波动的贸易场景。不少有丰厚利润空间的贸易机会,恰恰集中在价格波动大、时效性强、需要快速决策的场景中。当制度节奏跟不上市场节奏,企业就只能陷入“流程合规、生意流失”的内耗困境。
政策解惑:不走招标,国企贸易有明确政策依据
“不走招标,会不会违规?”这是困扰很多国企贸易负责人的核心疑问。事实上,政策层面早已给出明确方向,为贸易采购的灵活开展提供了合规支撑。2024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这份文件的核心价值,不在于“鼓励不招标”,而在于首次在央企层面,系统性明确了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为不同场景的采购行为提供了多元合规路径。
文件明确规定: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16号令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中央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上述四种非招标方式之一。
这意味着,国企贸易采购(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完全可以根据业务场景,依法合规选择适配的采购方式。但有一个核心前提不能忽视:企业内部制度必须明确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审批权限、留痕要求,不能随意选择、无序操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53号文主要针对中央企业,对地方国企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地方国企具体适用时,需结合本级国资监管规则、集团内部制度和授权体系灵活调整。此外,文件中关于直接采购、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也为贸易企业提供了重要参考:
比如直接采购,明确提到“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这为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锁定核心货源,提供了制度依据;而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中“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也贴合很多细分大宗商品市场的实际——部分细分品种的物资,能满足特定规格、交期、信用条件的供应商本就有限,谈判采购更具实操性。
归根结底,53号文释放的核心信号是:采购方式没有“唯一正确”的选择,关键是要与业务场景匹配,让合规路径适配业务需求,而不是用单一的招标流程,绑架所有采购行为。
风险警示:真正的合规,是实质内控,而非形式流程
很多国企管理层存在一个思维惯性:“走了招标就是合规的,没走招标就是有风险的”。这种认知过于简单化,甚至可能埋下更大的风险隐患——因为它混淆了“形式合规”与“实质合规”的界限,把采购方式等同于合规效果。审计、巡视真正关注的,从来不是企业采用了哪种采购方式,而是采购过程是否留痕、决策是否有依据、价格是否偏离市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试想,一笔走了完整招标流程的采购,如果存在围标串标、量身定做评分标准、提前内定中标人等问题,即便流程再完整,依然是违规操作,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反过来,一笔未走招标流程的采购,如果有完整的市场询价记录、清晰的价格比对依据、规范的审批签字流程,反而能清晰说明其商业合理性、决策依据和内控完整性,更能体现实质合规。
需要强调的是,不走招标,不等于“放任不管”;恰恰相反,非招标采购对企业内控体系的要求更高——没有了程序化外壳的保护,每一个决策节点都需要有清晰的依据、可追溯的记录,每一步操作都需要经得起审计和检验。
回顾过往国企贸易公司的违规案例,问题从来不是“没走招标”,而是内控体系存在明显漏洞:供应商准入没有标准,鱼龙混杂;价格决策没有市场参照,拍脑袋定夺;审批流程形同虚设,“一言堂”现象突出;采购与销售价差不合理,利润流向体外。这些问题,无论走不走招标,都无法解决——因为根源在于内控缺失,而非采购方式选择不当。
更值得警惕的是,贸易企业的采购合规,从来不是孤立看采购端,而是要放在整笔交易的全链条中审视。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账期安排、交付条件、货权路径、税票链条,必须联动分析、闭环管控。否则,即便采购程序做得再漂亮,也无法保证整笔交易的合规性——对“两头在外”的贸易而言,真正的风险,从来不是某一个采购动作的瑕疵,而是整笔交易在商业逻辑、价格逻辑、风控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破局路径:不纠结“招不招标”,只做好“制度适配”
国企贸易采购的破局,核心不在于“要不要走招标”,而在于建立一套真正适配贸易业务特点的采购管理体系——这套体系无需复杂繁琐,关键是做好三件事,实现“合规与效率兼顾、风控与业绩双赢”。
第一步:精准分类,彻底分开贸易采购与工程采购
分类是基础,也是破解“一刀切”的核心。工程建设项目,该招标的必须招标,这是法律红线,绝不能触碰;但贸易业务的货物采购,要跳出工程采购的逻辑,根据物资品种特性、采购金额大小、时效要求、市场竞争程度,单独建立采购分类标准。并非所有贸易采购都不适合招标:对于价格稳定、交期不敏感、供应商数量多的标准化物资,公开竞价甚至招标都是可行的;但对于价格波动大、时效性强的大宗商品现货采购,就必须摒弃僵化的招标流程。分类清晰之后,更要把供应商管理做扎实——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严格执行准入审核,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价,实现动态调整、有进有出。53号文也明确要求央企做好供应商名录动态管理,在名录范围内采购,既能提升效率,也能筑牢风控防线。
第二步:明确规则,界定采购方式与决策权限
制度的核心是“有章可循”,要在分类基础上,明确不同采购场景对应的采购方式和决策权限,避免“口头约定”“临时决策”带来的风险。比如:大宗商品现货采购,时效性强、价格波动大,适配竞价采购或谈判采购;长期稳定的战略物资供应,适配直接采购并签订长期协议;标准化程度高的通用物资,适配询比采购。同时,要划分决策层级:小额高频采购,在合格供应商名录范围内,由业务部门在授权额度内自主决策,提升响应速度;大额采购、新供应商引入、特殊物资采购,需提交采购委员会集体决策,确保决策科学合规。每种采购方式的触发条件、比价要求、最低竞争供应商数量、审批权限,都要在制度中明确写入,让每一步操作都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第三步:夯实基础,完善定价依据、留痕标准与例外程序
大宗商品采购,定价是核心,留痕是关键。采购价格不能凭感觉定夺,期货盘面价格、行业资讯平台的现货报价、近期同品种成交记录,都是客观、可追溯的定价参照,每一笔采购的定价逻辑、市场比对记录,都要完整留档、妥善保存。更要明确“全流程留痕”要求:谁发起采购需求、询了哪几家供应商的价格、为什么选择该供应商、审批链条上每个人的签字意见,都要形成完整记录。在国企做贸易,最怕的不是“决策失误”,而是做了合理的决策,却没有留下任何可追溯的证据,最终无法应对审计和巡视。
此外,还要提前完善例外程序和责任边界。贸易场景瞬息万变,难免出现紧急情况:比如价格窗口极短、货源紧张,只能询到1-2家供应商;或者出现紧急采购需求,无法按常规流程操作。这些情况,要在制度中提前明确:例外情况的认定标准、谁有权启动例外程序、简化流程的具体范围、事后如何复核、出现争议时的责任划分。例外条款不是“违规开口子”,而是让合理的紧急决策有制度依据,让经办人员在应对市场变化时,既敢决策,又能合规。
结语:别让制度,成为生意的“绊脚石”
国企贸易的核心使命,是在合规前提下,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既要守住风险底线,也要抓住市场机会。工程采购有工程采购的刚性逻辑,贸易采购有贸易采购的市场规律,若始终用一套流程绑架所有业务,最终只会陷入“流程合规、业绩下滑”的困境。长期来看,这种制度与业务的错配,还会让企业走向两个极端:要么被流程绑住手脚,眼睁睁错过一个又一个市场机会,逐渐被市场淘汰;要么表面上流程完整,实际上“暗箱操作”,制度沦为摆设,反而埋下更大的合规风险。
真正成熟的国企贸易管理,从来不是“把责任交给流程”,而是让流程服务于业务、风控护航于发展。守住合规红线,尊重市场规律,让每一笔采购既讲制度、守规矩,也讲逻辑、重实效,才能既把生意做成,也把风险说清,真正实现合规与业绩的双向共赢。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作者:鲁顺
